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职业大学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管理,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利益,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招委高发〔2022〕15 号)、《市招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2021 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清单的通知》(津招委高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指考试成绩直接用于考生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校考、空中乘务等专业测试及经教育部、省(区、市)批准的有关专业考试的招生。
第三条 本办法仅针对天津职业大学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所涉及专项测试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进行仲裁。
第二章 申诉和仲裁范围
第四条 申诉人是指考生或考生委托的监护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我校以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申诉和仲裁范围为由天津职业大学组织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涉及的考试成绩、合格名单。
第三章 申诉时限
第七条 对考试结果(含考试成绩和合格名单)有异议的,应在考试结果公布后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请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现场、电话及其他方式直接告知考生本人考试结果的。若考生对本人考试结果有异议,须当天提出申诉申请。
2.仅在网上公布或公示考试结果的。若考生对本人考试结果有异议,自考试结果公布或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八条 若上级主管部门对考试结果公布或公示时间有特殊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九条 超过规定申诉时间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方式
第十条 书信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天津职业大学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申诉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诉申请表,见附件),邮寄或现场提交至学校招生就业处,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300410。
第十一条 传真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申诉申请表,传真至学校招生就业处,传真:022-59671777。
第十二条 电子邮件方式。申诉人按要求填写申诉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60586049@163.com。
第十三条 为及时接收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请申诉人在申诉申请表寄送、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当日(工作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我校招生就业处,电话:022-59671666。
第五章 仲裁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仲裁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处理天津职业大学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的争议和申诉问题。
第十五条 仲裁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接收整理申诉请求,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是否启动仲裁程序,向申诉人反馈处理进程、结果等。
第十六条 仲裁小组一般由5人组成。仲裁小组设仲裁长1名,由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负责召集仲裁组成员开展工作;设仲裁秘书1名,负责联络、记录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仲裁小组成员原则上选聘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项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仲裁小组成员选聘条件
1.身体健康,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并认同当年特殊类型招生章程或简章,熟悉并知晓专业测试的规则及流程。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本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关领域专家。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按照本办法要求处理申诉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1.与申诉人属近亲属关系的;
2.与申诉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诉人及其家属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4.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5.曾经私自与申诉人讨论申诉情况,对于申诉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接受申诉人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第六章 申诉受理和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仲裁小组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接到申诉申请表后(信件签收、传真和电子邮件收到日期)2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在特殊类型考试组织部门和相关人员配合下对申诉事项开展初步调查,依据初审和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1.申诉申请不符合规范或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在2日内进行规范或补齐,未在规定时限进行规范或补齐的,不再予以受理。
2.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受理的,将申诉申请表提交仲裁小组开展仲裁工作。
3.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仲裁小组接到申诉申请后,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仲裁工作,以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的仲裁结论。仲裁过程及结果由仲裁小组秘书进行记录,形成书面仲裁结论书,由仲裁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仲裁小组办公室应于接到申诉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结论书发送给申诉人,申诉人需要规范、补齐材料的,仲裁时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仲裁小组作出仲裁结论之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仲裁小组在收到撤诉申请后终止仲裁程序。已申请撤诉的案件再次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小组办公室可将仲裁结论书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本人无法接收的,可交给其成年直系亲属签收;也可直接邮寄或送至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事由的申诉申请,以进行一次仲裁为限。
第二十六条 仲裁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违法违纪、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
天津职业大学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申诉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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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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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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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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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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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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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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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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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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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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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由 (证据材料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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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签字: 日期: |